《沈陽市城市除雪規定》業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陳政高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沈陽市城市除雪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沈陽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城市除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
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門。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成立除雪指揮部,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除雪指揮部所需除雪費用,作為專項資金,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除雪工作開始前,各街道辦事處向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繳納保證金;區、縣(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除雪工作結束后,達到標準的全額退還保證金,未達到標準的視其情況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第六條 城市除雪實行責任制。市除雪指揮部與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區、縣(市)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各除雪責任單位與安排除雪任務的管理部門之間應簽定除雪責任狀,明確責任,強化監督管理。
市除雪指揮部組織專業隊伍負責市人民政府所規定的主要街路、橋梁、廣場的除雪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其他一、二、三級街路及其門前三包區域的除雪工作。各區之間交叉街路的除雪責任按各區清掃街路責任范圍劃分。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四級街路及門前三包區域、住宅小區、物業小區、市場攤區的除雪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七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除雪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負責;市場攤區的除雪工作由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動遷、施工現場相鄰街路的除雪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第八條 除雪責任段的劃分,按除雪單位在冊職工總數、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數及大、中學校在冊教職員工和學生數,以人均20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劃分。
對無除雪能力的單位或個人自愿以費代工的,以每場雪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的標準收取代除費。收取的代除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第九條 城市除雪實行機械化作業的應做到除雪及時,邊下邊除,不留積雪。主要街路和一、二級街路、廣場、橋梁應在雪停后24小時內除凈。其他街路及門前三包區域應在雪停后48小時內除凈。
第十條 每次降雪后應保證除雪質量,達到無空段、漏段,并露出路邊石。對不需要外運的積雪應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齊。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向冰雪路上拋灑沙土、灰渣;不得在電汽車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廁所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和綠籬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二條 對需外運的積雪,除中學外由除雪責任單位承擔運雪任務,并按指定地點排放積雪。因有特殊情況或者確實無運雪能力的,可以有償代運,代運費每場雪每平方米收取0.5元。
第十三條 代除、代運單位應向委托單位或個人開具代除、代運費發票,所得收入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對除雪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除中學外,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全市通報批評,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拒不接受除雪任務的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及時清除、清運積雪任務或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下水道或自來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時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結冰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在24小時內負責清除,未及時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拋灑沙土、灰渣的單位或個人,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亂排亂卸積雪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改正外,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對妨礙除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毆打除雪人員和除雪管理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除雪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人民政府[1997]第2l號令《沈陽市城市除運雪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