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條 所有單位均實行門前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保持經常性環境整潔。
第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便溺和亂丟煙蒂、果皮、紙屑等;
(二)不準亂倒污水、固體廢棄物和糞便;
(三)不準從樓內向外拋撒廢棄物;
(四)不準在街路上沖洗車輛;
(五)不準在城市道路上堆存煤、土、廢品等雜物;
(六)不準在中心市區(按《沈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范圍)飼養家禽、家畜。經批準飼養的科研用動物和警犬、獵犬除外;
(七)不準在中心市區焚燒垃圾、冥紙、冥鈔;
(八)不準在出殯途中拋撤紙錢、紙花等;
(九)不準不帶糞兜的畜力車進城;
(十)不準將車內廢棄物隨地拋撒。
第十二條 車場(庫)的場地和進出口路面應進行鋪筑,車輛應經常清洗,保持干凈。裝卸貨物,應做到車走場地凈,運輸散體、流體物資的車輛,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不得沿途飛揚、散落、灑漏。造成污染的,由當事人自行清理或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代為清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做到場地圖攔整齊,周圍環境整潔;施工暫設和堆放物不得阻礙環境衛生車輛正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