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掃保潔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街路、住宅小區的清掃保潔,實行劃片分工責任制。
城市一、二級街路由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清掃保潔。
其它街路、小巷和住宅小區等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清掃保潔。
單位產權道路由權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鎮及獨立工礦區的街路由鎮人民政府和工礦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五條 公園、游園、景點、綠化帶由權屬單位清掃保潔。
第十六條 農貿、輕工等各類市場及商業攤區、臨時攤點由經營管理部門和業主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七條 機場、車站、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公共環境,由權屬單位按劃定區域自行清掃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