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含流動人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環境衛生,是指室外公共環境衛生。
第四條 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專群結合、社會監督的原則。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環境衛生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應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阻礙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并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劃。
第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由市人民政府按任務量撥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可受委托實行有償服務,有償代辦。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單位應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中、小學校應安排環境衛生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社會道德水平,增強環境衛生意識。
機場、車站、風景名勝區等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旅客、游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環境衛生監測和預測,不斷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方法,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努力提高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現代化水平。